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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業務員特別測驗糾正案

  • 日期:92-01-21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廿一)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財政部案。案由為:財政部於八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依當時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授權,訂定發布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其第四條但書規定,保險業務員須經財政部規定應通過之特別測驗,始得招攬部分保險,顯已超越法律授權之外;迨九十年七月九日修正保險法後,其立法授權始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在法制作業上,顯有怠失。委託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辦理保險業務員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之特別測驗,既無法規依據,其因循放任保發中心任意辦理測驗,亦有虧職責;且保發中心集測驗、訓練兼販售參考試題於一體,顯失公平客觀;及財政部對保發中心業務之監督,核有違失之處。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財政部,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財政部鑒於投資型保險等商品,其投資風險,係由保戶自行承擔,如行銷招攬人員未有相當程度之瞭解與說明,率爾由所屬公司授權即得招攬,日後恐嘖怨迭生,故對此與人民權益關聯甚鉅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允宜慎重規範其招攬之資格。然保發中心自九十年七月開辦特別測驗至十二月底,舉辦十四梯次特別測驗,九十一年一月至九月底舉辦五十一梯次特別測驗,合計一年三個月期間,即舉辦六十五梯次特別測驗,總報名人數一一二、九二三人次,合格人數三六、八九二人。顯見財政部因循放任保發中心,任意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業務員特別測驗,有虧職責。
  糾正案文復表示: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業務員之特別測驗,既係限制保險業務員所屬公司之任意授權,並強制保險業務員須通過特別測驗始得招攬,故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測驗,自應中立與審慎,以符測驗客觀與公平。保發中心除受財政部委託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業務員特別測驗外,又開辦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業務員訓練班,兼販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業務員特別測驗參考試題,集測驗、訓練兼販售參考試題於一體,顯涉有球員兼裁判之嫌,有失公平與客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