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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位於台北市四平街六十號與六十二號眷舍,遭不當改裝為商業店面出租使用,監察院通過糾正交通部公路總局

  • 日期:92-07-15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教育及文化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交通部公路總局案。案由為: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稱公路總局)經管位於台北市四平街六十號與六十二號眷舍,遭不當改裝為商業店面出租使用,該局處理本案之過程及對於其所經管眷舍之管理,經核均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市四平街六十號與六十二號眷舍,係由公路總局所經管,依該局民國五十八年職員分配名冊記載,該二眷舍係分別配予該局員工徐辛悅與陳慰蒼等二人,該局於八十八年發現:該二眷舍有經營商業行為,遲至九十一年六月始委請律師提起遷讓房屋之訴,期間之處理過程,及對於所經營眷舍之管理,均有缺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公路總局既稱經管眷舍眾多,卻未依據事務管理規則之規定,訂定相關管理規章,已有不當,且該局未按時訪查經管眷舍,致其何時開始有商業行為,竟無法查知,核其說詞,顯然前後矛盾;更有甚者,歷年訪查情形,以承辦人員更迭頻繁為藉口,而函復稱有資料可稽者,僅八十八年及九十年之案卷,核該局對於眷舍之管理,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