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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國家施政宣導及公營事業商品廣告之媒體通路組合採購案」涉有違失,遭監院糾正

  • 日期:92-07-15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友吉、詹委員益彰及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行政院新聞局案。案由為:行政院新聞局,對於立法院調閱專案小組要求調閱該局規劃辦理「國家施政宣導及公營事業商品廣告之媒體通路組合採購案」之相關資料,未能積極回應,任事顯見消極、推諉;辦理該採購案之規劃作業過程,亦與行政院院會之裁示,明顯不符,規劃作業過程,失之草率,均有失當。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施政提出質詢,為憲法賦予之職權,立法院本於質詢之需要,依法成立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行政部門本應積極配合辦理,方為正辦。查媒體採購案之執行,係由新聞局統籌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之媒體通路需求,代表各機關為洽辦機關,委託中央信託局代辦。中央信託局自接受委託迄決標止,有關採購過程之相關資料,如招標文件、開標紀錄、得標廠商契約書等,均曾檢送新聞局,且立法院所要求調閱之規劃過程相關文件、紀錄等,新聞局亦本有握存,該局在資料提供作業上,理應無所窒礙,縱或有部分未能掌握者,亦應可協調中央信託局檢送或儘速通知立法院,俾利另覓他途索取,未意該局未循此途,卻延宕至立法院要求調閱之限期末日,方回復以無資料可提供,作法上顯見消極、推諉,對於立法院職權之行使,實欠尊重,誠有未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行政院第二七九三次院會就媒體採購案所作之裁示:「請新聞局邀集各部會研商後,於院會提出專案報告」,新聞局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召開協調會議後,即著手統籌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媒體通路需求之規劃,並委託中央信託局統一辦理採購事宜。該案在付諸執行前,並未就媒體採購案規劃結果,向行政院院會提出專案報告,致該媒體採購案自始未形成行政院之決策共識,此不僅與行政院院會之裁示有違,而導致其後報載:立法院於質詢各部會首長有關媒體採購案之相關內容時,各部會首長均表示不知情之窘狀,抑且造成該局答復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調閱資料之回函中所云:媒體採購案係依據行政院院會決議辦理之說法,與事實明顯不符,該局於媒體採購案之規劃作業過程誠失之草率,洵屬欠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