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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無法及時發覺員工亡故,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糾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日期:92-07-1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友吉所提糾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案。案由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第一核能發電廠,對駐留廠區人員未能有效掌控,致無法及時發覺員工亡故,洵有疏失;該廠駐廠保安警察巡邏勤務未能涵括全面廠區,容有不足,未充分發揮保警應有功能,顯有不當;該廠外包工程於施工期間,未落實安全維護及監督控管機制,相關規定形同具文,漠視核電廠之高度安全要求,確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台電公司第一核能發電廠員工黃文杞,於九十二年二月八日(星期六)上午九時九分刷卡入廠加班,二月十日上午七時五十分,被發現死於「保護區」修配大樓四樓電氣課技術員辦公室,自黃員入廠至其遺體被發現為止,計四十六小時四十一分,約計二日時間。黃員死因經檢察官相驗結果,為突發性腦溢血。
  糾正案文復表示:台電公司第一核能發電廠駐廠保警人員執行巡邏勤務時,不應僅以電廠設施為主,況設施之安全與否,人員亦占有大部分之因素。因此保警人員為達成該廠之安全維護目標,設施及人員之安全理應並重,不宜偏廢。該廠保警人員於黃員所在保護區之修配大樓四樓,未設巡邏箱,亦即未至該樓層巡視,無法知悉該樓層是否有異狀,更未能達到保安計畫之目的。該廠保警人員巡邏勤務未涵括全面,容有不足,洵有檢討改善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