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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教育及文化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六)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案

  • 日期:92-08-06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教育及文化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六)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文化局草山文化行館周邊四棟建物「原有屋頂全部拆除」之合約施工圖說及簽准本案變更設計採「外牆全面拆除,重新灌漿築新牆」施作,則本案工程實屬應依建築法申請建築許可之建造行為,且本案已簽訂之技術服務契約書內,明列「請領本案相關建築執照」,為委託建築師技術服務工作項目。惟該局卻未善盡監督本案建築師確實履約之注意義務,於系爭工程未領得相關建築執照前,即已先行拆除及施工,核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草山文化行館」原為蔣故總統中正先生來台後之避暑行館,台北市政府文化局計畫利用該行館旁側,當初提供蔣故總統隨扈侍衛使用之四棟安山岩砌木造屋頂建築物,重新整修為「草山文化行館藝術家工作室」,提供駐市藝術工作者,作為居住與創作之處所。上開四棟岩砌木造屋頂建築物,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範圍,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內政部警政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下稱陽管處)巡查,發現該行館週邊有四處工地未申請許可,即擅自施工,嗣經陽管處現場勘查,確認係本案四棟岩砌木造屋頂建築物遭拆除重建,該處爰依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及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新建違章建築查處在案。
  糾正案文復表示:本案已簽訂之技術服務契約書內,既已明列:「請領本案相關建築執照」為委託建築師技術服務工作項目,該局即負有監督建築師是否確實履約之注意義務。該局以相關合約條款,僅為擬訂契約文件慣例,「以備不時之需」及完全信賴建築師之專業能力與判斷為由,於本案工程出現「變更」時,未曾「洽詢或要求」本案建築師確認是否衍生申請建築許可問題,實難謂該局已善盡監督相對人確實履約之注意義務,於系爭工程未領得相關建築執照前,即已先行拆除及施工,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