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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阿里山救護一列森林火車因出軌傾覆之傷患時,竟發生直昇機迫降墜毀,監察院糾正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嘉義縣政府

  • 日期:92-08-06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六)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趙委員昌平及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嘉義縣政府案。案由為:九十二年三月一日內政部消防署一架UH∣1H型直昇機,於赴阿里山救護一列森林火車因出軌傾覆之傷患時,竟發生直昇機迫降墜毀之情事,顯示空中救援品質及安全之不足;另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亦未建立國內易生意外地點之直昇機起降機制,嘉義縣政府延宕申請直昇機救援、現場檢傷分類訓練及救災演練不足等,影響救災效率,皆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於二個月內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救援地點為標高約七千九百呎之高山地區,內政部消防署所屬空中消防隊籌備處(下稱空消隊)之UH∣1H型編號NFA∣九0一直昇機,卻未考量高山救援可能影響之可用馬力,任由地面救護人員將九名傷患擠上直昇機,未予適切管制載量,並貿然起飛;又該機起飛時,亦未切實依要求落實滯空馬力檢查,即倉促起飛,幸馬力不足失速迫降時,由山坡懸崖邊樹幹架住而未落崖,免除機上四名機組員及九名傷患之更大傷亡。消防署空消隊輕忽高山救災任務之載重規範及勤務訓練,致載重規範未考量值勤高度等各項因素,予以修正,亦未嚴格管控載運傷患人數及未落實起飛前之滯空檢查,嚴重影響飛行安全甚鉅,致釀事故,洵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以下稱國搜中心)及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稱消防署),未建立國內遊樂區等易生意外地點及醫護場所之直昇機起降機制,嘉義縣政府於嘉義地區暨所轄阿里山遊樂區,亦未適切規劃直昇機起降之救護停機坪,未能及時提供直昇機正確之降落地點,致停機地點反覆查證及一再更改,傷患救護時程受到延誤,救援整備措施均顯失當。國搜中心及消防署應即改善快速救援機能及協調相關單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查及整備直昇機停機坪列用,以提昇空中救災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