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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2-12-03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九二一集集大地震谷關水庫災損緊急搶修」工程之「壩左岸邊坡穩定處理工程」未落實施工監驗作業,致承商發生偷工減料情事,不但影響工程品質且損及公司形象,核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經濟部轉飭所屬,於二個月內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國內發生九二一集集大地震,造成大甲溪中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管理之谷關水庫壩體受損,該公司即進行「九二一集集大地震谷關水庫災損緊急搶修」之工程發包,以修復災損;詎該工程之第一標「壩左岸邊坡穩定處理工程」,因台電公司之二級施工品質管理欠周,三級品保之稽查與查證作業,亦顯草率不當,致驗收合格後經檢調單位抽驗,發現承商有偷工減料情事。
  糾正案文復表示:台電公司「品質保證方案」雖定有二級品管及三級品保作業諸多規定,並與承商有灌漿錨筋五十支抽驗一支,若不合格,則該批五十支須全數重作之約定,且該公司負責二級品管之檢驗員,亦有依上述有關規定,於施工期間抽驗二百六十二支,結果發現有十八支不合格,並責成承商重作九百支之作為,惟於工程驗收合格後,經檢調單位抽驗結果,仍發現承商有偷工減料情事,究其主要原因,乃在於台電公司之二級品管尚欠周延,三級品保之稽查與查證作業,亦顯有草率不當所致,不但影響工程品質,且經媒體報導後,對公司形象亦已造成不良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