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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案

  • 日期:92-12-03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案。案由為:高雄市政府地政處辦理「八十一年度楠梓區土庫段區段徵收工程」,對陳訴人所有土地改良物之查估作業草率,調查未登錄地土地改良物情形,亦未盡確實,且未依規定核算補償金額,均有違失;又對於陳訴人陳請閱覽相關檔案資料乙節,歷次復函內容,前後說詞不一,導致誤解,影響政府威信,確有缺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 查高雄市政府為辦理「八十一年度楠梓區土庫段區段徵收工程」,對於陳訴人所有土庫段一小段六三三、六三四、六三七、六三八、六三九地號土地之土地改良物查估作業,依該府函附資料顯示,當時該府承辦人員僅以橫式活頁筆記紙記載調查結果,既無載明調查日期,亦未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簽名,作成紀錄,更未拍照留證;致嗣後陳訴人就六三三及六三四地號土地之土地改良物申請複估時,經該府地政處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八日複估結果,尚須增補差額新臺幣(下同)二二萬二、○二五元,經核高雄市政府地政處辦理土地改良物查估作業非但失之草率,且與相關規定未合,確有違失。
二、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調查該區段徵收工程用地及四鄰接連未登錄土地之土地改良物情形及核算補償金額,未盡確實,以致於陳訴人陳請發給未登錄地之農作改良物補償費後,始據以檢測、會勘辦理補償,而於現場勘查時,又未依上開規定核算補償金額,導致於發給陳訴人未登錄地之農作改良物補償費後,再重新核算發給陳訴人差額補償費,影響政府公信力,核有違失。
三、 至於陳訴人陳請閱覽該區段徵收相關檔案資料乙節,經查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歷次復函內容,顯未究明事實即予函復,敷衍了事,以致前後說詞不一,導致陳訴人誤解,亦影響政府威信,確有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