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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案。

  • 日期:92-12-03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案。案由為: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於八十三年及八十六年間,受法院囑託辦理勘測台北市南港區新光段二小段五七五等地號土地上地上物案件,未確實依法複丈,致嚴重偏離正確位置,肇致法院為拆屋還地之判決,嗣經陳訴人申請複丈並確認與現況不符,亦未適時續就八十六年複丈圖上各筆地上物(含拆除部分)正確位置,重新檢測查明釐清,並向法院為必要之更正說明,損及當事人權益。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 本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為審理案外人張清潭與陳訴人等間,有關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函囑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派員勘測該市南港區新光段二小段五七五地號等五筆土地上之建物。據查,陳訴人等繼受該等建物所有權,並不知是否確有占用他人土地之情事,而該等房屋於判決占用確定後,悉遭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強制拆除完畢。惟經陳訴人發現松山地政事務所八十三、八十六年受法院囑託所為之複丈成果圖,其地上物位置明顯與九十二年複丈成果不同,經陳訴人向監察院陳訴並向該所申請複丈,發現似為人工展繪圖根點有誤差,導致勘測結果地上物位置有誤。而該所於八十三年及八十六年間,受法院囑託辦理勘測案件,未確實依法複丈,致嚴重偏離正確位置,肇致法院為拆屋還地之判決,有損陳訴人權益,核有明顯違失。
二、 另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原受法院囑託土地複丈成果,既經陳訴人申請複丈,並確認與現況不符,惟該所卻未適時續就八十六年複丈圖上各筆地上物(含拆除部分)正確位置,重新檢測查明釐清,並向法院為必要之更正說明,及台北市政府地政處身為上級主管機關,於受理監察院委託調查,卻未就上開不當事實查明妥處,均有疏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