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台北縣五股鄉公所案。

  • 日期:92-12-03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台北縣五股鄉公所案。案由為:為台北縣政府於民國八十年間辦理五股鄉中興路四段都市計畫十二米道路用地,漏辦徵收該鄉五股坑段五股坑小段六四|一0、 六九|一0三地號二筆土地,迄未督同五股鄉公所依法徵收或協議價購,以資救濟;另台北縣五股鄉公所於辦理本徵收案前置作業時,草率引用台灣省政府測量總隊尚未訂正之地籍藍晒圖,嗣後復未確實送請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圖校對,而台北縣政府於辦理徵收作業時,亦未確實審核相關計畫書圖文件,肇致漏辦徵收系爭地,均核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查台北縣五股鄉五股坑段五股坑小段六四|一0、 六九|一0三地號二筆土地,原於七十二年一月四日逕為分割自同段六四|一、六九|一地號土地,地目登記為道。五股鄉公所為興辦都市計畫Ⅲ|五號道路拓寬工程之需,經台北縣政府以八十年五月七日府地四字第一一一四六六號函公告,徵收台北縣五股鄉五股坑段五股坑小段五九|一六地號等二十九筆土地時,卻因徵收計畫書所附「五股鄉都市計畫Ⅲ|五號計畫道路土地徵收範圍圖」漏未辦理分割系爭二筆土地,致漏未辦理徵收補償。嗣後,系爭土地經五股鄉公所闢建為道路使用多年後,經陳訴人於八十八年三月二日向公所陳情補辦徵收,因所需徵收補償費依當年度公告現值核計,高達新台幣(下同)八千六百餘萬元,該所無法一次編列支應,乃比照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案,由中央、省府補助百分之七十五;剩餘不足數額,則由縣府補助三分之二,鄉公所自行負擔三分之一。惟台北縣政府礙於本身財政拮据,經費預算不足,而內政部亦明釋類此漏辦徵收案件,應由地方政府自行編列預算解決,該府乃函請五股鄉公所就已編妥四千萬元部分經費,先行補辦徵收或協議價購,但因雙方遲未能達成共識,致一再延宕未獲解決,又該府長期以來未能督同五股鄉公所依法補辦徵收或協議價購,核有不當。
二、另本案於七十七年間辦理徵收前置作業,五股鄉公所承辦人員未確實依地政事務所已分割完竣並訂正之地籍圖,製作計畫道路工程徵收範圍圖及摘錄徵收用地清冊,而逕以徵收當時台灣省政府地政處測量總隊出版未訂正之地籍藍晒圖為依據(此時已漏分割系爭地),並於同年送請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辦理假分割並校對核章後,即將上開錯誤未訂正之工程用地範圍,逕行摘錄地號造冊辦理公告,肇致系爭地漏列徵收,核有草率疏漏之事實。而台北縣政府於辦理徵收作業時,亦未確實審核相關計畫書圖文件,肇致漏辦徵收系爭地,均涉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