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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黃委員勤鎮、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案。

  • 日期:92-12-03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黃委員勤鎮、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於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樂智樓新建工程案都市設計審議案幹事會議審查時,對於該工址上之舊有建築物「文薈廳」未能本於職權積極調查其是否具保存價值,俟該府工務局核發九一建字第0三二八號建造執照後,始公告指定「文薈廳」等建築物為古蹟,致生紛爭,核有怠失;另該局受理民間團體申請師大文薈廳等古蹟指定案,不符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二規定,行政程序明顯有欠完備;且其審查過程之相關行政作為粗糙,對監察院調查亦顯輕忽,洵有欠當。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樂智樓新建工程,因達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須提送該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之規模,該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簡稱都發局),前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召開都市設計審議案幹事會議,因認本案工址上之舊有建築物「文薈廳」立面典雅,而邀請該府文化局共同審查。惟當時該府文化局僅提出書面意見,建請於設計規劃上保留建築特色,對於「文薈廳」是否具保存價值未予深究,未能本於職權積極調查,俟該府工務局核發九一建字第0三二八號建造執照後,約十個月始公告指定「文薈廳」等建築物為古蹟,致生紛爭,核有怠失。
二、另查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二規定,有關申請古蹟指定應備之文件,法有明定。惟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未依上述規定,函請古蹟指定申請人填具古蹟調查表,並檢附詳圖及有關照片,即受理文薈廳等古蹟之申請指定案,核與法定程序不符。再者,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審查過程之相關行政作為粗糙,對監察院調查亦顯輕忽,洵有欠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