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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業基金案,監察院財政及經濟等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郭委員石吉、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行政院、經濟部案

  • 日期:92-07-02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國防及情報、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等五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郭委員石吉、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行政院、經濟部案。案由為:行政院未能積極運作立法,坐令未依法律設置之機關單位,卻擁有年度預算之有違組織與預算體制之現象,持續經年;對於部分特別收入基金之分類歸屬及預算編列方式與「預算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未合之情況,並未能妥為導正,均有失當;經濟部將原應收繳國庫之四合一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建築群衍生收入,充當為推廣貿易基金之財源,與「國有財產法」及「貿易法」相關規定,顯有違誤,亦屬未當。由該院送請行政院並請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中央政府主管之九十七個非營業基金中,計有交通部主管之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與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經濟部主管之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內政部主管之新市鎮開發基金、教育部主管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基金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彼等之年度預算經費,係分別提供予未依法律設立之高速鐵路工程局、國道新建工程局、民用航空局所屬機場與航空站、能源委員會、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及毫微米元件實驗室、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光電小組、資訊小組等機關使用,其中有部分單位之組織條例,例如:「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管理處組織條例草案」及「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草案」等,或早於民國(下同)六、七十年間,即已送請立法院審議,而迄未三讀通過,故不得不以暫行組織規程為過渡,然行政院未能積極運作立法,任由該等單位,在未有組織法源下使用政府預算,造成未依法律設置之機關,卻擁有非營業基金經費可供使用之違反組織與預算體制之現象,洵屬失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政府為籌建四合一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建築群(展覽大樓、國際會議中心、國貿大樓、凱悅大飯店),自七十年至七十七年度,由經濟部編列預算合計一二七.二億元,予以興建,該四合一建築群興建完成後,衍生之營運權利金、租金等收入,向來均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國有財產收益及處分,依預算程序為之;其收入應解國庫」之規定,由經濟部編於該部年度歲入預算之「財產孳息」項下,收繳國庫。惟經濟部鑒於工商業界對國內展覽場地之需求殷切,於八十七年間報經行政院核准推動興建南港展覽館,館址用地之購置費用,由該部主管經濟發展基金項下分基金│推廣貿易基金籌措,並以修改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方式,自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起,將四合一建築群之相關收入,改列為該基金收入,俾供做為該基金購置土地所需貸款本息償還之用。四合一建築群衍生之收入,並非該基金之收入來源至明,經濟部卻以修改行政法令之方式,將原屬國庫之收入,充當為推廣貿易基金之收入,與「國有財產法」及「貿易法」相關規定,顯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