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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七力案,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內政部、法務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日期:92-07-09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九)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內政部、法務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案。案由為:內政部對於社會團體之督導考核工作,流於形式敷衍,致在處理宋七力協會撤銷許可案時,完全被動受制於媒體輿論,未能本於權責,詳實審查,應確實檢討。而法務部查復該院內容,明顯失實,又未督促所屬檢察官,本於偵查主體之地位,遵守偵查不公開等法令規定,及監督所管司法警察確保偵查密行主義,嚴守辦案程序規定,確有未當。另本案承辦檢察官薛維平(現任臺北地檢主任檢察官)於全案未定讞前,擅自發表認定被告有罪之言論,悖離無罪推定及偵查不公開原則,且與前臺北市刑大大隊長侯友宜(現任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及前臺北市刑大副大隊長邱豐光(現任臺北市刑大大隊長)等人,未善盡監督責任,放任承辦員警公開洩露偵查機密,又於偵辦本案搜索宋七力顯像協會濱江街會館時,搜索未持搜索票,扣押後未依法製作交付搜索扣押證明筆錄(收據),核有重大違失;且未能適當處置本案扣押物,肇令保管扣押物遭水浸泡,且在未經法院同意之情形下,率然發還當事人,亦有未當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經查,前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薛維平,於偵辦宋七力等人涉嫌詐欺案時,於全案未定讞前,曾多次接受媒體採訪,擅自發表認定被告有罪之言論,又公開談論犯罪嫌疑人之偵訊內容,顯置偵查機密與當事人基本權利於不顧,悖離無罪推定及偵查不公開原則,嚴重侵害當事人基本人權。另本案在偵查過程中,承辦員警多次不當聽任媒體抄錄、閱覽或拍攝偵查過程及扣押在案之證物;又於搜索扣押時,任由媒體隨行並同步採訪、攝影。本案承辦檢察官薛維平與前臺北市刑大大隊長侯友宜、副大隊長邱豐光等人,身為執法人員,又負監督所屬之責,卻放任承辦員警公開洩露偵查機密,斲傷司法形象,損害政府形象,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臺北市刑大於偵辦本案搜索宋七力顯像協會濱江街會館時,搜索未持搜索票,扣押後未依法製作交付搜索扣押證明筆錄(收據),核有重大違失。另本案承辦檢察官薛維平對於市刑大員警之搜索扣押結果,未善盡查核責任,致人民權益遭致重大侵害,亦有違失,故法務部應確實檢討本案前揭違失情節,對於檢察官指揮警、調等強制處分執行單位時,如何建立一套具體可行之事後監督考管機制,並訓(飭)令所屬檢察官基於偵查主體地位,切實督導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法執行,俾維人民基本權利。另查,長期以來法務部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多未設置大型贓物庫,致檢察官扣押車輛等大型贓證物時,多委由警察機關代為保管,並未送至地檢署贓物庫,而無法貫徹落實刑事訴訟法有關扣押等規定;又因代管之結果,檢察官無法確實查核扣押物品之管理情形,致發生類似本案代管期間扣押物品遭浸水毀損,人民財產受損,檢察官卻不知情等情事,故法務部允宜儘速研議對於大型贓證物之保管扣押,建立一套具體可行之機制,俾維人民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