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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本(十)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案

  • 日期:92-12-10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本(十)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案。案由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於花蓮縣辦理第十四屆縣長補選期間,對於重要情資之傳送方式有欠嚴謹,復未建立相關監督管控機制,導致三件情資於臨近投票日之際外洩,不僅有損司法形象,更影響人民對政府機關之信賴,均有違失。由該院函請法務部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花蓮縣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日辦理第十四屆縣長補選之投票,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於投票前數日,因防範機制不佳,欠缺危機意識,導致三件情資蒐報表外洩,案經媒體披露,引起人民對司法形象之質疑,該署對於重要情資之傳輸,未建立安全妥適之傳送方式,復未落實管控機制,核有疏失。
二、另按「偵查不公開」為刑事訴訟之重要原則,亦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所明文規定,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身為執法機關,理應採取各項措施,以落實該原則,惟花蓮地檢署對於情資蒐報表等重要文件之傳輸,未建立安全妥當之傳送方式,又無良好之管控機制,導致相關情資蒐報表,於臨近投票日之際外洩,不僅有損司法形象,更影響人民對政府機關之信賴,亦核有重大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