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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台北縣三重市公所案。

  • 日期:92-12-1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台北縣三重市公所案。案由為:台北縣政府及該縣三重市公所長期未妥適處理三重果菜市場用地問題,致私有地地主權益長期受到嚴重損害,核有重大疏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台北縣三重巿公所鑑於三重地區無果菜批發巿場,認為該市中正北路一一一號(南臨中正北路,北臨力行路,東臨重陽路,西臨力行路三十八巷)地理位置適中,交通便利,為興建果菜批發巿場之適當位置,遂於六十五年間,與地主協議,收購該區土地之百分之五十七,為果菜批發巿場,其中一部分售,予台灣省漁會,作為魚貨批發巿場,並取得地主同意,先行興建批發巿場,其餘百分之四十三之土地,由地主投資興建南北側分貨場。嗣後,果菜批發巿場建築完成後,始發現私人興建分貨場,與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市場應由當地政府(包括鄉鎮市公所)或經營單位建築……」之規定不符,造成爭議。為解決該項爭議,三重巿公所於辦理變更三重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建議將地主保留部分,變更為商業區發還地主,以昭公信。另三重巿公所為完成土地移轉分配,由地主代表多人,於八十二年六月間,向當時台北縣縣長尤清,表明申請自辦市地重劃之構想,經台北縣政府於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以八三北府地五字第二一六一七七號函示,略以:決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後因地主對於公共設施比率負擔部分,意見紛歧,及該市市民代表會遲未審議,致辦理時程拖延。
二、嗣「三重市新海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致函台北縣政府,表示:欲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土地分割事宜,惟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撤回原同意書,致實施者迄今仍在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中。總之,本案自三重市公所協議收購土地迄今,已近三十年,但台北縣政府及三重市公所長期以來,未積極妥適處理三重果菜市場用地問題,致地主未取得抽籤分配位置,導致土地無法利用,其權益長期受到嚴重損害,縱非當今台北縣政府及三重市公所執政者所造成,但基於政府一體及行政延續之原則,有關本案延宕之責任,該府及該縣三重市公所,核有重大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