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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南投縣政府案。

  • 日期:92-12-1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南投縣政府案。案由為:南投縣政府興建「農特產品展售暨旅遊服務中心(又稱南投縣巨型公園遊憩文化資訊中心)新建工程」,以限制性招標辦理本案工程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又以未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圖說發包及簽立工程合約,並於本案建物未領得建造執照,尚未依法定程序完成土地地目變更編定前先行施工興建,於尚未完工驗收領得使用執照前先行使用,且營運收支未編歲入出預算,均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台灣地區發生強烈地震,南投縣屬因震災受創之災區。同年十一月間,南投縣縣長指示該縣府相關單位,提出災後產業重建、經濟復甦之可能方案供評估,經決定:於該縣國姓鄉福龜地區興建「農特產品展售暨旅遊服務中心」(以下稱系爭建物)。系爭建物於南投縣政府計畫室簽准招摽後,隔日,隨即完成發包,然自發包、完工驗收,迄領得使用執照耗時三年多,期間均為閒置狀態,足見系爭建物之興建,並無「緊急處置」之必要性,非屬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機關辦理採購得排除該法招標、決標規定之情形。又本案工程內容,為供農特產品展示之二層木構造建築物,亦非屬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之案件。南投縣政府以「限制性招標」,辦理本案工程,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顯有違失。
二、案文中復指出:南投縣政府以未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圖說,發包及簽立工程合約,並於系爭建物未領得建造執照前即已先行施工,且於尚未完工驗收,領得使用執照前,擅自接水接電先行使用;另該府辦理該項工程,於興辦事業計畫尚未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及尚未依法定程序,完成土地地目變更編定前,已先行施工興建及使用,亦違反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又系爭建物,於實際完工驗收,迄領得使用執照耗時二年多,期間,基於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前段規定,不准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該府遲未取得使用執照,影響營運成效,且營運收支未編歲入出預算,均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