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一)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國立臺灣體育學院案

  • 日期:92-12-11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一)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國立臺灣體育學院案。案由為:國立臺灣體育學院辦理「嘉義校區預定地第一期土地整地及中排農路改道工程」,在嘉義縣政府尚未完成第一期校地徵收作業前,倉促辦理工程招標,決標後,亦未積極協調縣府,配合施工時程,儘速取得用地,致承商施工受阻,工期延宕。另該校未依合約請款時限規定,給付承商估驗工程款,影響承商權益,亦有未當。由該院送請教育部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查明失職人員責任議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本校地徵收工程,雖為嘉義縣政府權責,但須經一定之法定程序,惟查臺灣體育學院辦理本案招標作業時,囿於年度預算壓力,並未審慎評估縣府徵收作業時程,並與縣府密切聯繫,即倉促辦理招標;決標後,亦未積極協調縣府,配合施工時程及依合約規定,於開工前提供施工用地,致承商施工受阻,工期延宕,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臺灣體育學院延遲給付工程估驗款,天數從三十天至一五一天不等,延遲主要原因,不外乎臺灣體育學院內部行政作業冗長(會簽、審核、退件)。且合約既已明定工程估驗「七日」之付款期限,臺灣體育學院自應依約辦理,豈可藉詞拖延,臺灣體育學院之處置,確屬欠當,影響承商權益,應予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