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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本(十五)日召開諮詢委員會議

  • 日期:92-12-15

監察院本(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該院二樓第一會議室,召開諮詢委員會議,由錢院長主持,會中就「監察院調查權行使範圍」及「監察院設置之必要性」等議題,進行討論。與會學者專家咸表示:監察院自成立以來,職司風憲,糾彈不法,對整飭官箴、促使行政機關改正其缺失,著有成效,所屬審計部對各機關財務不忠不法情事之監督,執行績效斐然,均獲社會肯定,何況各國建立監察制度已蔚為趨勢,國際監察組織(IOI)會員國,已增加至一百一十七國,即為最好事證。目前有一一七國設有監察使之制度,但僅有建議權,不若我國,擁有完整之監察權,許多監察使對於我國完善之五權制度,相當羨慕,且有學者主張:應將監察權列為西方三權以外之第四權,可見監察制度已成為當今國際發展之趨勢。
諮詢委員楊與齡指出:民意代表陳情案件,雖常涉及政治敏感性,然其陳情內容若涉及公務人員違法失職,仍應予以調查,且不宜拖太久,否則將成為「遲來正義」,不僅監察權無法發揮應有功能,且對監察院之存在亦勢必造成傷害。
諮詢委員蘇永欽則認為:行政監督與調查,若由國會負責,可能成效會不彰。以德國國會調查委員會為例,若多數黨掌控調查委員會多數席次,則調查委員會立場偏向袒護行政部門;反之若少數黨掌握國會調查委員會多數席次,則形成與行政部門對抗之勢,該調查委員會因而至今並未發揮功能,西方國家之國會調查權,亦幾乎看不到發揮作用。
諮詢委員周陽山指出:我國立法權與行政權間之衝突,目前有愈演愈烈趨勢,台灣為新興民主國家,實有必要設置非屬政黨、獨立之第四權,以保護人民權利及民主制度,若再將監察權轉移至立法院,則將形成國會獨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