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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陳委員進利及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林務局案

  • 日期:93-05-0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陳委員進利及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林務局案。案由為:據公共電視及報載 :宜蘭羅東林區與新竹林區大溪事業區內千年檜木群、恆春龍鑾潭荖濃溪上游牛樟、過山香與七里香等珍貴林木群,陸續發生盜伐事件,嗣又發生佳仁山生態保護區內珍貴肖楠等林木,遭官商勾結盜伐乙案,影響國土保安與國家珍貴生態資源甚鉅,惟林務局針對前開林木盜伐或竊取林產物事件,處事態度消極,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亦未能善盡監督管制之責,均核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 林務局針對媒體多項有關林木盜伐或竊取林產物事件,處事態度消極,僅採現地查察後,逕移檢調單位偵辦方式處理,既未主動持續追蹤蒐集相關事證,積極協助偵辦,亦未能針對各類盜伐案例之作案手法,詳加研析檢討,因地制宜,研謀有效防治措施,致盜伐案件仍層出不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亦未能積極管考,落實追蹤管制,俾弊案消弭於無形,均核有違失。
二、 監察院前曾於國有林事業區租地造林通案調查報告中,就林地管理機關疊床架屋,權責混淆,分工不明,管理態度寬鬆不一,難以統合林業經營與造林護林政策,林政主管機關迄未依法完成設置森林警察,現有國家公園警察與巡山員制度,亦未發揮具體保林護林功效,相關機關既疏於防範處理於前,復未能有效取締處理於後,均有未當等情,提案糾正。惟林業主管機關對於該院前糾正之各項違失,迄今仍無具體改善,行政院應督促林業主管機關注意繼續檢討,具體改進。
三、 佳仁山生態保護區內珍貴肖楠等林木,遭官商勾結盜伐乙案,涉案官員行為踰矩失檢,藉機圖利,玷辱官箴,失職事證炯然。林務局暨東勢林區管理處既疏於監督防範於前,事後亦未能及時嚴懲,以資儆戒,行事消極,應予導正。
四、 林業主管機關未能參採野生動物保育執行績效,加強台灣特有珍貴林木之保護宣導,落實違法查報並嚴加懲處,以致陸續發生珍貴林木遭盜伐及竊取林產物事件,顯有疏失。
  監察院並於調查報告中特別提出:佳仁山生態保護區內珍貴肖楠等林木,遭官商勾結盜伐乙案,有賴公共電視台「我們的島」節目,深入報導,引起各方重視,並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查緝黑金中心特偵組,支援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緝偵辦,始能將相關人犯繩之以法,行政院新聞局及法務部,允宜對相關人員不畏艱困威嚇,勇於查報不法,蒐證偵辦之精神,予以獎勵嘉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