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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交通部、台中縣政府案

  • 日期:93-05-18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交通部、台中縣政府案。案由為:「大里市運動公園地下停車場工程」,耗資五億餘元,完工驗收迄今已逾四年,仍未進行接管與營運,相關設施任由閒置;台中縣政府對本案工程運輸規劃設計,未能縝密衡酌地方發展需求;於建築工程完成驗收後,又取消「大里市運動公園體育館」之興建,政策規劃欠缺延續性,致對停車場興建之需求與規模評估,浮誇不當,無法達成預期效益;規劃設計招標作業,未依規定辦理發包,逕與特定承商議價,其計畫未獲審定,逕行招標發包興建,程序核有不符;驗收作業延宕,工程缺失改善遲緩、執行不力;又對九二一震災災損部分,損壞原因鑑定多時,修復工程遲遲未能發包,導致大里市公所不願接管,停車設施閒置;交通部於本案工程規劃設計,尚未完成,即核定補助工程興建經費,審核流於形式;又未依既訂計畫如期現場督導,均核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台中縣政府辦理交通部八十五年九月補助興建之:「大里市運動公園地下停車場工程」,原為因應大里市運動公園而興建,為地下二層,可停汽車約九三0部、機車二五0部之大型停車場。因該公園內規劃設施包含休閒運動場、看台、斜坡草坪、綜合體育館、室外籃球場、網球場、羽球場、戶外景觀公園、兒童親水區及兒童遊樂區等設施,為考量開發一兼具運動、休閒之公園,其啟用後,預期吸引大量民眾,而衍生停車需求,因此由交通部核定總工程經費新台幣五億九千萬元,其中交通部補助工程經費二億九千五百萬元,前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補助九八、三三三、三三三元,餘由縣府編列預算,目前實際決算經費合計五二四、九二一、三七四元。
糾正案文復表示:大里市運動公園地下停車場工程,耗資五億餘元,完成驗收已逾四年,大里市公所及台中縣政府,均未進行實際接管及營運,任由設施閒置,嚴重影響公共工程之投資效益,顯有效能不彰、浪費公帑之情事,相關單位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