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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郭委員石吉、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行政院案

  • 日期:93-06-02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郭委員石吉、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行政院案。案由為:行政院對於中央政府機關每年編列龐大預算租用辦公廳舍,卻任大量國有房舍長期閒置及低度利用,迄未建立有效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以致國家資源不無浪費情事;且訂頒之中央政府機關租用辦公廳舍之面積標準,不但規定不一,且有欠週妥;又部分中央政府機關租用辦公廳舍,其租用面積確有超過法令規定情形等,均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行政院對於中央政府機關每年編列龐大預算租用辦公廳舍,卻任大量國有房舍長期閒置及低度利用,以租用地點位於台北市者統計,其九十二年度租金支出總額達八七二、五三一千元,租用面積為一六二、四0七平方公尺,惟同一時期在台北市之國有公用及非公用房舍,閒置及低度利用房屋,合計達六二九棟、面積達三七六、三五九平方公尺,國家資源顯未予有效利用,主管機關迄未建立有效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致國家資源不無浪費情事,洵有不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各部會內性質相同單位之特殊需求空間,若未訂定統一標準,則特殊空間之標準及審查情形,難認客觀,目前內政部警政署針對本身業務所需之特殊空間部分,如:勤務指揮中心、偵訊室、拘留所、械彈室及採尿室等,已訂定相關標準;其他法務部對於其所屬檢察署與行政執行處、財政部對於其所屬國稅局及稽徵所及其他部會在各地方具有分支機關或機構者,有關其特殊需求空間,亦均有訂定相關標準之必要。又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就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辦公房屋九十二年度使用情形之調查發現,租用辦公廳舍之機關,其副首長辦公室超過標準者,計有經濟部工業局、交通部觀光局、行政院衛生署、經濟部國營會等四個機關;其幕僚長辦公室超過標準者,計有財政部金融局、經濟部工業局、行政院衛生署、經濟部國營會等四個機關;其一般人員辦公室超過標準者,計有財政部金融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國營會等三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