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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案。

  • 日期:93-06-03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未積極查處「瓦上春土資場」營運實情,致未能及時掌握其轉運之土石方流向,相關管制措施顯未盡周延;復未明確界定土石方再利用行為,既有管制規定顯不符資源回收再利用之精神意旨等,經核均有未當。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瓦上春土資場」開始營運後,據該場營運月報表所載,其核准營運項目包括轉運及暫存、再利用處理等,但據台北市政府稱該場未獲核准進行土石方再利用,惟該場報表所列核准營運項目卻仍包括再利用處理,明顯與事實不符;而經台北市政府發現「瓦上春土資場」未依核准項目營運後,除以公文要求該場提出澄清說明外,未見依「台北市營建工程賸餘土石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暫行要點」規定採取如現場查核、追查土石方流向等積極查處作為,肇致多數土石方去向不明;又該府雖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上旬即發現該場未依核准營運項目營運,卻遲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始召開土資場專案小組第十六次會議討論,而該次會議尚僅討論該場得否進行土石方再利用,未論及具體查處作為,至決議勒令業者暫停收受營建剩餘資源時,已延宕九個餘月,均顯見台北市政府疏失之責,至臻明確。
又台北市政府原核准「瓦上春土資場」暫屯、轉運之營運項目,即含有再利用之可能性及合法性,自不宜因前開要點規範之不明確,而逕認定該場轉運再利用未經再生處理土石方之行為與原核准營運不符。況土石方可否再利用亦需由市場機制及需求決定,是否必經再生處理才能再利用,容有商榷空間。台北市政府未衡酌市場實際運作情形、經營行為及再利用形式,一昧認定土石方需經再生處理始得再利用,誠不合時宜且過於僵化,亦不符土石方資源回收再利用精神,核有未恰,允應檢討修訂相關法令規定,方屬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