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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苗栗縣政府、苗栗市公所、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案。

  • 日期:93-06-03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苗栗縣政府、苗栗市公所、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案。案由為:陳訴人所有系爭土地經都市計畫劃設為計畫道路已逾三十二年,並長期供市民通行,惟苗栗市公所迄今未辦理徵收補償;且占用該計畫道路兩側已屬都市計畫住宅區之私有土地,構建排水溝、埋設管線,作為道路使用;另苗栗地政事務所未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等相關規定即時辦理系爭土地逕為分割測量,均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陳訴人所有系爭土地經都市計畫劃設為計畫道路(新東街)已逾三十二年,並經苗栗市公所闢為道路予以管理維護,長期供市民通行,惟該公所卻仍將之視為既成道路,迄今未辦理徵收補償,嚴重影響人民財產權益,核與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號解釋意旨未符,顯有違法失職。
二、系爭計畫道路實際路寬大於計畫路寬,明顯違反都市計畫;且該計畫道路兩側已屬都市計畫住宅區之私有土地,又遭苗栗市公所占用構建排水溝、埋設管線,作為道路使用,亦與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有悖,應儘速為適法之處理,以符法制,並維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
三、苗栗地政事務所未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等相關規定即時辦理系爭土地逕為分割測量於先,復又巧言飾詞,意圖卸責於後,且前後說詞不一,實屬可議,難辭違失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