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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桃園縣政府及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案

  • 日期:93-06-1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桃園縣政府及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案。案由為:桃園縣蘆竹鄉「內厝村垃圾棄置場清運工程」前後耗資二億餘元,歷經二次清運發包,工程期程已逾五年,然對全數移除垃圾之目標,仍遙遙無期;蘆竹鄉公所辦理本案工程,事前規劃評估有欠縝密,事後對爭議事項又未能及時妥處,任令承商迭予展延工期,導致工程一再延宕;未依合約規定辦理估驗計價,逕將驗收項目之監造日報表中「終端產品運出數量」乙欄,改植為「工程處置數量」,致工程實際進度未如估驗計價數量,仍辦理六期之計價請款;辦理本案工程之規劃、施工及監造等招標作業,任由遭承商圍標及綁標等不法行為;辦理本案工程監造作業,未考量工程進度配合,延宕招標發包作業,又決標後遲延簽約,導致影響整體作業期程;未依移除工程投標須知,於完工後辦理一次退還履約保證金,逕與得標承商協約分期退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職權應審查垃圾棄置場處置計畫及督導、考核執行成效,然對審查結果卻未詳實追蹤、管考,審查機制流於形式;復對工程延宕,未見積極處置作為;桃園縣政府對本案工程有協助及督導蘆竹鄉公所之責,竟未依職責規定成立垃圾棄置場處置技術執行小組協助切實執行,復坐視鄉公所各項違法招標、不當驗收及工程延宕等,均核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工程係依據「河川行水區內鄉鎮市垃圾棄置場處置計畫」,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核定桃園縣蘆竹鄉南崁溪河川行水區垃圾棄置場屬妨害河川行水程度屬較嚴重者,須全數移除,鄉公所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辦理公開徵求技術服務顧問機構辦理委託本案工程規劃協辦工作,並於次年三月將本案工程計畫申請書及先期服務建議書三冊,報由桃園縣環保局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送請環保署審核,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獲環保署核定補助經費新台幣(下同)六、一六八萬元,併同前桃園縣政府補助款三、一○○萬元及鄉公所自籌一、六○○萬元,作為本案清運之工程款。同年六月,辦理公開徵求民營機構,提供現場設置處理設施,代處理本案工程全數移除工作(經費預算計一億六四七萬七千元,發包金額為一億一八○萬元)及同年十月辦理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本案工程監造工作。工程原應於八十八年九月八日開工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完工,因監造發包作業延宕,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始正式開工,依合約規定應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完工,然經多次展延工期,鄉公所並已支付工程款七三、七五四、一八九元,承商仍無法完成廢棄物清運,尚有高達十一萬立方公尺之纖維布條棄置於工區內。鄉公所處以工程違約罰款及解除工程合約,並向本案工程管轄法院提出返還工程款之民事訴訟,目前正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
糾正案文復表示:依行政院核定之權責規定,桃園縣政府對本案工程有協助及督導蘆竹鄉公所之責,然縣府未依職責,成立垃圾棄置場處置技術執行小組,積極協助執行,又坐視鄉公所違法招標、不當驗收及工程延宕等疏失,未善盡督導之責,且本案工程涉及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承商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應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縣府為該法之地方主管機關,均核有未盡職責之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