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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防及情報、交通及採購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一)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案。案由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辦理「醫學科技大樓法定停車場工程」興建發包作業,本應於九?

  • 日期:93-06-21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交通及採購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一)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案。案由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辦理「醫學科技大樓法定停車場工程」興建發包作業,本應於九十三年三月完成該大樓設計後始能發包,卻於九十年十二月為提升醫學科技大樓興建計畫預算執行率,採統包之方式對外招標,顯未符政府採購法效率與品質之立法意旨;又誤解法令規定,不當限定本案工程廠商投標資格,抑制政府對廠商競爭力提升之美意;復辦理停車場工程簽約作業,未依評選委員會決議之履約期程訂定原則辦理,逕自延長工程履約期程,損及政府權益;辦理本案工程監造評選作業,未依評選辦法及招標須知所定,妥適將廠商投標金額,按權重納入評選考量,均核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查核金額之統包),機關基於效率與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然根據台北榮總內部簽呈,因台北榮總醫學科技大樓興建計畫須至九十三年三月完成設計後,始能發包執行,在此之前,九十一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除支付部分規劃設計及專案管理費外,並無其他支出項目,故預算執行率勢必偏低,為利工程及預算執行,其法定停車場工程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陳報退輔會採統包(設計併施工)方式招標,發包後按查核金額以上工程預付款規定,支付預付款(合約金額三十%),並經退輔會於同年十月十二日核復。台北榮總於醫學科技大樓法定停車場工程興建發包作業,率採統包之招標方式,用以提升醫學科技大樓興建計畫年度預算執行率,未符政府採購法,中機關基於效率與品質要求之立法意旨,核有欠當。
糾正案文另指出:查台北榮總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條款第五條條文內容「不低於」之規定,自承有所誤解,及認定應以取整數之概念訂定金額,致特定廠商投標資格高於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等情。廠商特定資格訂定如后:具有相當財力:實收資本額訂為三、○○○萬元(依上述認定標準規定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即二、四四六萬元),最近一年公司淨值訂為不低於二、五○○萬元(依規定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二分之一,即二、○三八萬三、三三三元);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建築」工程之單一合約工程金額不低於九、八○○萬元(依規定工程實績為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五分之二,即九、七八四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二億四、四六○萬元(標的預算金額),且應具有完工或驗收證明文件(承辦民間工程所持證明文件應經公證)。台北榮總誤解相關法令規定,率爾提升停車場工程廠商投標資格,與工程會相關釋令相左,抑制政府對廠商競爭力提升之美意,實有欠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