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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林委員時機、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台北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縣政府、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3-07-07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林委員時機、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台北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縣政府、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台北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縣政府、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長期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屢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通知處理,卻囿於本位主義或怠於執行及疏於追蹤列管,案件久懸未結,處理成效偏低,影響機關形象至鉅,核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財政部依「國有及公有被占用土地清理及處理方案」規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占用國有財產局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至遲應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底前,依法申請撥用、承租、價購、或騰空交還土地,並按月將辦理情形陳報其主管機關,逾期由財政部列冊陳報行政院,除因占用機關須辦理有償撥用,並已列明編列預算之年度計畫及因不符都市計畫無法撥用,占用機關已洽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法變更中者外,將建議行政院對未積極辦理者,轉飭其主管機關查明業務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責任,依有關規定予以議處。據國有財產局列管資料,截至本案調查前,九十一年十二月底止,未結案件合計一、一一二筆、面積八二二、三六四點二五平方公尺,總體未結案率,以筆數計約為百分之十四點五,以面積計約為百分之六點四,而該院調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台北市政府、彰化縣政府與嘉義縣政府,截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之處理情形,其等尚未處理結案率,以筆數及面積分別計算,均高於百分之五十,明顯偏高;而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之處理情形,尚未處理結案率雖不及百分之五十,惟亦高於總體未結案率,或列管案件顯有疏誤情事,案件久懸未結,處理效能不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