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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四)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中央選舉委員會案

  • 日期:93-07-14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四)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稱中選會)案。案由為:中選會受法院委託鑑定選票之作業,標準不一,且無視該會頒行多年之認定圖例及函釋之基準,以無人得以知悉之標準,鑑定系爭選票之有效與否,不問選票上之指紋痕跡,是否有按指紋之故意或係不慎沾污所致,一律鑑定為無效票,誠有違鑑定人應依其專業知識能力,公正不倚從事鑑定之原則,並有悖法治國家之信賴保護原則及法之可預測性原則,肇致選舉結果之不確定性,嚴重斲傷中選會作為全國最高選務機關之公信力,核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陳俊樑(陳訴人)及李勝雄二人參選九十一年六月八日台中縣外埔鄉水美村村長選舉,該項選舉結果,李勝雄得票數一千零六十三票,陳俊樑得票數一千零六十二票。陳俊樑以一票之差落選後,提起當選無效訴訟,經第一審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在台中縣外埔鄉公所(即外埔鄉選務作業中心)實施勘驗結果,陳訴人之得票數少算一票,兩造係屬同票。兩造當場並成立協議,僅就編號一至三十三選票之效力為爭執。台中地院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及中選會發布之公職人員選舉選票有效與無效認定圖例、函釋等相關法令規定審理,結果認定原告之得票數比被告(當選人李勝雄)多一票,判決被告當選無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曾請中選會派員到庭鑑定選票之效力,惟台中高分院並未採認其鑑定結果。經該院自行認定結果,上訴人之得票數比被上訴人之得票多出五票,爰撤銷原判決,改判陳訴人敗訴確定。
糾正案文復表示:中選會對選票上指紋痕跡之鑑定,不僅不符該會於選舉前發布之無效票認定圖例所示:有關「按指印」無效票所應具備「清晰完整」且「位於候選人欄各格內」之標準,亦未斟酌該會函釋所示:「僅於選票上留有指紋痕跡,致污染選票,若其情節,未達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者,……應屬有效票。」之意旨。倘中選會擬採取如此嚴格之判定標準,即應將該標準增列於其所頒之無效票認定圖例中,令所有選務人員於開票時,據以判定,並檢討修正該會前揭七十五年之函釋,以求選票認定之標準化及公平化。中選會未齊備嚴格認定之相關法令標準前,即以選務人員無由預知之嚴格標準,鑑定相關選票,致其鑑結果與開票結果大為不同,且不為選舉法庭所採,嚴重斲傷中選會作為全國最高選務機關之公信力,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