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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廿一)日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案

  • 日期:93-09-21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廿一)日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案。案由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辦理「公一公園」、「公九公園」新闢工程,經核有未依工地現況,審核基本設計圖說,未依合約規定查處專案管理廠商違約責任,招標評選過程可議,變更設計未依合約規定完成法定程序,即支付工程款等缺失,另為避免上級補助款期限將屆收回,逕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亦有未洽。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辦理公一及公九公園工程,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及八十一年三月,委由千陵企業有限公司及昇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規劃設計,續以統包最有利標(固定金額給付)之決標方式辦理招標,由千代營造有限公司及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青公司)得標,另該市公所考量本身人力及專業能力不足,將二案專案管理工作經遴選方式,委由長春景觀規劃有限公司及林大俊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惟經審計部台灣省桃園縣審計室派員調查發現,中壢市公所及專案管理廠商未依據工地實況,確實審查統包廠商提送之細部設計書即逕予核准,浮列工程經費六四一萬三五二元,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專案管理廠商,依契約規定所送之工作執行計畫書,對於工程品質部分,均敘及應辦理多項工程查驗並填具查核表,惟據桃園縣審計室調查公一公園工程部分項目欠缺,公九公園工程部分查核內容紀錄草率,且由統包廠商填報,二案施工過程之監造日誌,均係由統包廠商填寫,中壢市公所承辦人員及專案管理廠商,僅核章了事。另公九公園工程經現場會勘決議變更部分施工事項,及統包廠商逕自變動施工項目等,截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初桃園縣審計室調查結束為止,均未辦理變更設計,專案管理廠商亦未督促統包廠商依合約規定辦理。綜上,公一及公九公園二案專案管理廠商,未依合約規定善盡管理監造職責,中壢市公所亦未依合約規定追究廠商違約責任,顯有疏失。另中壢市公所在公九公園工程變更設計程序尚未完成前,即支付工程價款,亦未依合約規定暫緩估驗計價,永青公司逕自變更施工項目,該市公所亦未有所處置,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