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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於法務部陳定南部長於立法院答復稱本院調查「前省府對於宜蘭縣政府申請補助伍百萬元撥給伍仟萬元」案不實乙案新聞參考資料

  • 日期:93-09-30

據聞本(三十)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周委員錫瑋質詢法務部陳部長定南有關前指稱民國八十六年宜蘭縣羅東鎮「北成圳羅東運動公園段河川整治及綠化工程」向省政府申請補助新台幣五百萬元經費。惟該府竟撥給五千萬元,經本院調查「洵非事實」,陳部長是否應道歉,陳部長答稱本院調查不實等情乙節,本院說明如下:
本案前經立法院廖委員風德陳訴,經本院郭委員石吉、詹委員益彰自動調查,調查報告提經本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審查通過在案。調查意見略以:羅東鎮公所原提報「北成圳工程」範圍僅羅東鎮「樹林里」部分,約四百公尺長之排水路護岸,嗣經省府會同宜蘭縣政府、宜蘭農田水利會、羅東鎮公所及北成圳當地里長至現場勘查後,認同宜蘭縣政府之整體規劃建議,而將原工程範圍調整擴大,俾使整治後之北成圳兼具遊憩、排水功能並落實羅東運動公園之整體景觀建設,在實施地點、工程範圍、施作項目均與原提報內容大相逕庭之情況下,經費需求自有增益,依據羅東鎮公所函請宜蘭縣政府轉陳省府之工程預算書,其估算之工程經費即需五、六一四萬三、三○○元,省府核定補助五千萬元,且係按工程實際發生之權責數撥付款項,尚屬合宜,輿論所稱向省府申請補助五百萬元經費,該府竟浮濫撥給五千萬元之「要五百給五千」情事,應係在未經查證下所作之報導,洵非事實。
本案經調查委員再行檢視調查報告後表示:上述調查意見,已充分表達事件事實,又監察委員依據憲法賦予調查職權行使結果,各界應予尊重,如任何人或陳部長定南,仍有任何意見,宜請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向本院申請覆查,或向本院陳述意見,供調查委員參考,不宜泛言本院調查不實,影響政府形象,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