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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六)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案。

  • 日期:93-10-06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六)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案。案由為: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採購自動駕駛系統之檢測儀器及相關零件,未經事前審慎評估,肇致設備閒置,零件形同呆料,且相關零件購價明顯偏高,浪費巨額公帑;自動駕駛系統之檢測儀器及航材送修等案之驗收作業草率,無法查覺承商違反合約規定等情事;對於購置之昂貴器材未依規定辦理財產登記及定期實施盤點,財產管理亂無章法。已由該院函請內政部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原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下稱空警隊,已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與內政部消防署、民航局航空隊合併成為「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採購直昇機自動駕駛系統之檢測儀器(下稱VAPP),直昇機自動駕駛系統相關設備原可藉VAPP檢測部分,卻因乏專業人員操作VAPP檢測或VAPP發生故障無法檢測,而需送往國外檢修,顯見VAPP並未發揮預期之檢測功能。
糾正案文復表示:該隊辦理驗收作業草率,紀錄製作未臻詳實,對於VAPP業經更換及承商申報不實之進出口報關文件,暨PL4電路板僅檢測而未修理等情,均無法查覺妥為處理,且驗收時違反規定,由保管人員辦理檢驗事宜,均核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