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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黃委員勤鎮、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交通部暨所屬台中港務局、經濟部案

  • 日期:93-10-19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黃委員勤鎮、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交通部暨所屬台中港務局、經濟部案。案由為:交通部台中港務局辦理廢料絞碎機、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九號廢鐵碼頭機械設備等採購,設立特殊規格、配合廠商綁標、並提高及洩漏底價、圖利廠商,違失情節重大;又十五項裝卸作業機具財務未盡效能,任其閒置荒廢,其中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僅使用一次即任其閒置;經濟部未盡職責,致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之保固金無法求償,均有嚴重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交通部台中港務局辦理廢料絞碎機、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九號廢鐵碼頭機械設備等採購,確有於訂定招標採購規範時設立特殊規格、排除其他公司參與競標機會、形成寡占市場、進行規格綁標、並提高及洩漏底價等情事,違失情節重大。另台中港務局明知棧埠業務民營化之趨勢,已是不可遏抑,無論正式核定民營化時點為何,八十六年間構想應已成形,卻斥資購買裝卸機具,而十五項機具全數未達使用年限,登錄總金額新台幣二一八、七三四、二三三元,計畫標售總金額卻僅一00、二九三、一一八元,不及二分之一(四五.八五%),截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審計部抽查時,僅標售出堆高機一件,賤價標售尚且乏人問津,顯有財務未盡效能情事。
  糾正案文復表示:台中港務局辦理採購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原為提高散雜貨及貨櫃之裝卸作業效率,惟辦理採購前未評估台中港散雜貨及貨櫃裝卸運量需求(當時僅辦理一三%之散雜貨裝卸業務),具體規劃採購後吊卸業務,及未考量棧埠業務民營化後,相關散雜貨及貨櫃交由民間經營等因素,致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驗收完成後,僅吊卸一次,即閒置於該局棧埠處,並隨即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決定標售。台中港務局值此政府財政短絀之際,仍斥資一億餘萬元,購置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僅使用一次即任其閒置折舊,財務顯未盡效能,核有嚴重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