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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國防部案

  • 日期:93-04-22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國防部案。案由為:「憲兵學校預備士官班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實施班戰鬥教練,隊長孫岳廷逕自接訓,帶領學員進入訓練坑道,並違規施放煙幕彈,造成學員嗆傷意外,顯見憲兵司令部未落實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肇生訓練失慎事件;又本案AN-M8煙幕手榴彈,未依規定,標示相關警告標誌,復未落實彈檢機制,國防部及聯合後勤司令部未能切實督飭所屬辦理,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由該院送請國防部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憲兵學校第七隊預備士官班(二八一期、五十九人)學員,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依課表實施班戰鬥教練—班攻擊課程,由教一組教官林文業士官長負責授課,並領取煙幕手榴彈二十枚(白、紅、紫、綠各五枚),預定分別施放於攻擊發起、衝鋒發起及敵人逆襲時以達遮蔽效果。該隊隊長孫岳廷上尉非合格授課教官,卻為使學員體驗戰場模擬情境,違反憲兵學校教官手冊規定,逕自接訓,帶領學員進入訓練坑道內,復未遵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及聯勤兵工彈藥安全手冊之相關規定,竟與區隊長王俊傑少尉於坑道兩端出、入口,施放M18紫色煙幕手榴彈及AN-M8白色煙幕手榴彈各一枚,造成學員張舜育等二十一員,因吸入多量煙幕發生咳嗽、嘔吐身體不適現象,分別送往林口長庚醫院及內湖三軍總醫院診治,其中廖偉廷等七位學員,並送進加護病房插管治療;截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止除廖偉廷仍於三總一般病房接受治療外,餘張舜育等二十名學員均已出院,醫療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四、七八九、○一二元。綜上,隊長孫岳廷上尉,既非當日課目之授課教官,亦不瞭解煙幕彈成份特性、使用時機及應注意事項,復又未能恪遵準則、教範施教,致造成訓練失慎,學員受傷事件,經核憲兵司令部未落實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導致不幸事件發生,殊屬不當,允應切實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復指出: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四廠,於七十三年起,製造供給煙幕手榴彈,予國軍各級部隊使用,其中AN-M8煙幕手榴彈成份,為六氯乙烷、氧化鋅、鋁粉及鋁灰等,而六氯乙烷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八九)環署毒字第○○一三七七九號公告,列為毒性化學物,但國防部及聯勤司令部,並未規定相關單位對已解繳各單位之AN-M8煙幕手榴彈,依前開規定之改善期限內(九十年一月一日前),逐一在其容器、包裝,標示其具有毒性化學物質成份,及製作物質安全資料表隨貨送交,並至少每三年對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更新一次;致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憲兵學校發生訓練學員失慎嗆傷事件六十小時後,三軍總醫院遲至(同年月)四日晚間十一時,由憲兵司令部醫務隊隊長沈益宏中校,輾轉聯繫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四廠,獲知AN-M8煙幕手榴彈成份為六氯乙烷。凡此,足見國防部及聯勤司令部對毒性化學物品,未能切實督導落實危害防範措施,除造成使用單位難於辨識外,醫療單位亦無法於第一時間內,掌握毒性化學物質之成份及相關資料,核有違失,應即積極檢討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