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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財政部案

  • 日期:93-05-0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財政部案。案由為:財政部對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緩課股票所涉股東營利所得課稅問題,歷年所作函釋,未臻明確規範,致政府租稅核課作業及民間企業決策失所依據,相同案情,卻處分兩歧,核有明顯怠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於八十四年間,因所轄公司為彌補虧損,辦理減資收回,依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發行之緩課股票,所生之營利所得,究應如何核定課稅,函詢該局,案經該局彙整各區國稅局意見後,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函請財政部核示,略以:「股東取得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之股票,嗣後發行公司辦理減資,以資本沖扺虧損,收回上述股票時,股東並無所得,應無所得稅問題」。嗣經財政部發布八十五年九月四日函釋,略以:「公司辦理減資,收回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之緩課股票,核屬股票轉讓之性質,應歸課減資收回年度之股東所得稅。」
糾正案文並表示:財政部未就公司未發還股東資金時,究應如何計價疑點乙節,作明確規範,致其後該部所屬五區國稅局處理方式各異,或認定是類緩課股票收回案件,如係為彌補虧損,而未給予股東相對補償或其他對價者,因該轉讓並無轉讓價格,應無須課徵股東所得稅;或認定公司辦理減資,收回符合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之緩課股票,認屬股票轉讓性質,應依面額歸課減資收回年度之股東所得稅。該部未統一釐清上開計價課稅爭點,任令所屬各區國稅局,對減資彌補虧損收回緩課股票產生之營利所得核課處分,產生重大歧異,核有明顯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