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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台北縣三峽鎮公所案。

  • 日期:93-05-19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台北縣三峽鎮公所案。案由為:台北縣三峽鎮公所辦理核發該鎮都市計畫道路拓寬申請就地整建建築執照,不符建築法及台灣省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等相關規定,且未依規定妥善保管建築執照檔卷,均核有違失;另該所發現所核發之建造執照不符相關法令規定,未經通知改正,即逕予廢除執照處分,復於函告建造執照作廢後,又核准變更設計案,均有違誤;台北縣政府未善盡監督責任,亦有疏失。已由該院函請內政部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台北縣三峽鎮公所辦理核發該鎮都市計畫道路拓寬就地整建建築執照,涉有疏失部分者,計有坐落該鎮中山路九十號等七案,其中蘇寶貴案未曾辦理變更設計或重新申領建造執照,於建造執照作廢後,卻仍領得使用執照。詢據三峽鎮公所稱;係原承辦人審核呈判時,未將註銷建造執照公文一併附上,故予審核通過,嗣經查明始發現原建造執照面積有塗改之嫌,該所並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決議移送檢調單位查處在案。又王陳素貞及陳烏心二件就地整建案建築執照檔卷,詢據三峽鎮公所稱;該所檔案管理,原僅就公文書部分予以建檔,對於建築許可之檔案並未規範管理,自九十年起,始將建築許可案件納入檔案管理,致遍尋無獲,而實地丈量結果面積超出法定面積,顯有違規發照情事。另查三峽鎮公所受縣府委託辦理核發就地整建案建築執照,核有不符建築法及就地整建辦法相關規定,復未依規定彙報縣府(工務局)備案,甚而遺失相關建築執照檔卷等嚴重疏失,該所對承辦人等雖曾予申誡等議處,惟核尚非就縣府審查發現之諸項違失所為之懲處,該所顯屬敷衍了事,而縣府未予查究,亦非所宜。
二、糾正案文亦指出,三峽鎮公所發現所核發之就地整建案建造執照不符就地整建辦法相關規定,未經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改正,即逕予廢除執照處分,又既已函知該鎮文化路二三0號蘇秀雙君等建造執照作廢,復又核准其變更設計,均有違誤;而台北縣政府未善盡監督責任,亦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