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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花蓮縣政府案。

  • 日期:93-05-19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花蓮縣政府案。案由為:花蓮縣政府辦理九十年度縣府公報勞務採購案,不當限制廠商資格;未保存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且未依簽奉核定之合約書簽訂合約,對保人員未覈實對保,又招標公告與合約內容不符,內部控制機制不彰;另擅自以提撥價款五%補貼承商稅捐;購買消耗性用品不符合約規定用途,且核銷非承商開立之發票價款;所購資訊設備未訂定規格,且本採購案之公報及資訊設備均未辦理驗收作業及製作驗收紀錄;而所購部分資訊設備流向不明,財產設備亦未辦理登記,財產經管有欠周妥,均有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花蓮縣政府辦理九十年度縣府公報勞務採購案,預算金額僅新台幣一百餘萬元,非屬特殊及巨額採購,然該府卻於該採購投標須知規定投標廠商資格,包括相當實績、相當財力及設備。經監察院詢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稱略以:「該府辦理本採購案於招標公告訂定特定資格部分,與前揭規定不符。」顯見該府辦理非特殊或巨額採購,卻訂定特殊或巨額採購之投標廠商資格,顯已不當限制廠商資格,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另該府將未得標之廠商文件予以銷毀,既未依任何規定,亦未簽奉核准,更無製作銷毀清冊,明顯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二、花蓮縣政府辦理該採購案,未依簽奉核定之合約書簽訂合約,對保人員未覈實對保,簽約作業核有疏失;招標公告與合約內容不符,內部控制機制不彰,亦有未當。另該府以非本案承商(古典書局)所開立之發票作為核銷該採購案承商(遠景公司)應提撥價款之金額,顯與合約規定未符,且所購買消耗性用品,非屬資訊設備,及擅自以提撥價款五%補貼承商稅捐,均有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