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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勤鎮、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宜蘭縣政府案

  • 日期:93-06-02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勤鎮、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宜蘭縣政府案。案由為:宜蘭縣政府率認「宜蘭縣政府土地徵收補償保管專戶」係屬縣庫,逕依「宜蘭縣庫自治條例」之規定,調度移用該專戶內保管款,核與「土地徵收條例」及「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規定不符,且影響土地徵收補償費應受補償人之權利,顯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宜蘭縣政府,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宜蘭縣政府土地徵收補償保管專戶」,係宜蘭縣政府依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庫經辦行台灣銀行宜蘭分行所開立之機關專戶,一旦宜蘭縣政府將未受領之補償費繳存該專戶保管時,所保管之款項,即屬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所有之補償費,並發生補償完竣之效力,倘逾十五年未領取,則歸屬國庫。該專戶所保管之款項,自非屬宜蘭縣政府縣庫範圍。又該專戶既為國庫機關專戶,依規定自不得抑留移用,宜蘭縣政府自不得為縣庫調度需要,提領動用之。
糾正案文復表示:宜蘭縣政府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函請台灣銀行宜蘭分行,辦理自該專戶調撥新台幣三億元轉入縣庫,係為紓解資金調度壓力,並撙節利息開支,非屬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八條所定得取回事由,該府率認該專戶係屬縣庫,逕依「宜蘭縣庫自治條例」,調度該專戶內保管款,影響土地徵收補償費應受補償人之權利,嗣經內政部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函復:與法令規定不符,並請其迅即改進。該縣政府仍以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函復:「將視縣庫餘額儘速歸還」,藉詞推托,迨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始函請台灣銀行宜蘭分行將款項歸還,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