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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行政院衛生署案

  • 日期:93-06-02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行政院衛生署案。案由為:行政院衛生署對於醫療機構自設醫療廢棄物焚化爐之政策,除未盡審慎周妥規劃,致生經費補助政策不一情事;執行過程亦疏於監督,肇致大部分焚化爐未及使用年限,即提前除役停爐、財務效能過低或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復未能落實行政院核定之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清理方案規定,應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前完成所轄事業廢棄物處理、處置設施設置之施政目標,均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衛生署明知焚化爐設置之目的,係為遵循環保政策,解決醫療機構本身廢棄物處理之問題,該署於政策擬定前,即應詳實評估國內醫療廢棄物之產量及政府、民間業者清除、處理之容量,據以審慎規劃自設焚化爐之需求量,當不致發生政策前後不一,且大部分焚化爐未及使用年限,即提前故障停爐或違反多項環境保護法規,財務效能嚴重偏低等情,足證該署疏於監督,核有疏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衛生署既為醫療事業廢棄物之目的主管機關,允應會同工業局,依限完成事業廢棄物處理、處置設施之設置,並取得全部設施之運轉許可及污染物排放濃度符合法令之規定,始屬克盡事功,惟查迄九十三年四月,已逾九十二年十二月底之完成期限三月餘,衛生署所轄醫療廢棄物焚化爐及計畫將部分感染性廢棄物納入處理之工業局北、中、南各局之事業廢棄物處理、處置設施,部分或仍興建中、或尚於申請許可中,另部分故障停爐、部分尚未符合戴奧辛排放管制標準,顯與行政院「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清理方案規定」之施政目標有違,核有欠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