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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經濟部水利署、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3-07-07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經濟部水利署、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經濟部水利署未能督促所屬第九河川局,依據「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落實河道疏浚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查核作業,致生土石方流向管制漏洞,且迄未針對權管河川之河床粒料,全面調查分析,致各流域河道疏浚土石價值判定、處理原則及工程單價分析,缺乏客觀、科學準據;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花蓮糖廠管有農地,未經合法申設土資場程序,且乏周延控管機制,即率行收受填置營建剩餘土石方,經核均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九十一年度辦理河道疏浚工程,未能預先規劃設置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恣意填置於未經核准之台糖農地及河川公地,且於清運處理過程,相關運送憑證及處理紀錄等查核文件,均付之闕如,致生疏浚土石方流向管制漏洞;台糖公司花蓮糖廠管有農地,未經合法申設土資場程序,且乏周延控管機制,即率行收受填置營建剩餘土石方,均有違失。
二、經濟部水利署迄未針對中央管河川之河床粒料全面調查分析,致各流域河道疏浚土石價值判定、處理原則及工程單價分析,缺乏客觀、科學準據,非僅不利於砂石資源充分有效利用與公帑之節省,更因廠商低價搶標,而有降低工程品質及衍生弊端爭訟之虞,洵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