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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勤鎮、趙委員昌平及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東京分行案

  • 日期:93-07-07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勤鎮、趙委員昌平及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東京分行案。案由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東京分行疏於督導,致該分行長期違反日本外匯法規,而屢遭日本金融主管機關糾正,嚴重斲傷國家形象及該行聲譽,並造成該分行巨額損失;東京分行辦理國際境外分行業務,未深入了解當地國之相關法令規定,導致違規事件一再發生,案發後相關人員復相互推卸責任;該分行八十八年間遭日本金融主管機關口頭糾正,未留存書面紀錄及陳報總行;及對於日本大藏省於平成十年(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之通函,未經任何公文簽辦程序,逕予送庫存查等,均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依據日本特別租稅措置法第七條規定:金融機構經由OBU帳戶所吸收之存款及拆入款,而須付予交易對手之利息支出,免課就源扣繳所得稅,但金融機構違反OBU入超規定,在該違反事實發生日所屬之利息計算期間,其對手交易所須支付之全部利息支出,則不適用此項免稅優惠。八十八年三月間,台灣銀行東京分行因當年二月份之月報表,經日本銀行審查後,認有違反入超額度規定,對該分行提出口頭糾正,該分行主辦業務之會計課長吳宏德,經副理彭孟洪同意後,由總務課長林洋雄與外匯課長細谷彰男陪同前往日本大藏省川端係長(股長)及日本銀行石橋先生等人說明,係因不了解日本法令所致,由於係初次違反規定,於說明後獲得日本銀行及大藏省諒解並免予追究在案。
糾正案文復表示:當時該分行對違反規定並遭日本金融主管機關口頭糾正乙節,因未留存本案違規及改善措施之書面紀錄,且依後續月份陸續發生違規情形觀之,當時由副理彭孟洪等主管人員嚴格審核之因應處理措施,顯未認真落實執行,後續接任人員復在不知該分行曾遭日本金融主管機關口頭糾正情況下,致違規情事仍然不斷發生,且因該分行未向總行報告上情,致該分行亦未能在總行監督壓力下,及時深入瞭解相關法規及稅務影響,並有效建立制度上之適當改善措施,喪失落實改善先機,以致其後遭受鉅額損失,該分行意圖隱瞞遭日本銀行口頭糾正乙節,核有嚴重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