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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經濟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3-07-07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經濟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未能督促中央畜產會輔導酪農業與乳品廠建立最佳合作模式,任令酪農長期處於弱勢無助地位,致陳情不斷;對於內部就酪農養殖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分歧之意見,亦遲未整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疏於監督及協調,坐視農委會及行政院衛生署未能落實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怠未研定乳類製品品質之維護措施及充實消費資訊,致消費者權益及生活安全難以確保。又衛生署、經濟部未能督促所屬加強市售乳製品標示之管理及查處,致不良產品混充損及國內酪農業及乳業之形象;衛生署訂定之乳類衛生標準,亦擅將鮮乳種類包含保久乳,有違國家標準乳類產製品分類、定義;復自我限縮食品內容物標示之適用範圍,致難以有效遏阻投機業者。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就該公司農地出租事宜,按用途進行統籌分類及妥適規劃,任由各農業產業逕自投標;與酪農接洽及查復該院過程中,亦顯敷衍怠慢。經核上開各機關均有重大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為健全市售乳製產品標示之管理,俾讓消費者選購時獲取足量資訊,衛生署及經濟部自應督促所屬及縣市政府,加強市售乳製品標示管理及查處之責。據陳訴人不斷陳訴,略以,部分投機業者以鮮乳之名,行銷保久乳之情事,甚至有疑似未向酪農戶收購生乳之業者,竟於市面上推出鮮乳產品,衛生署與監察院履勘行程人員,並當場查獲某乳品工廠標示不實情事。惟查衛生署網頁刊載九十一年十一月至九十三年一月各縣市政府對於乳製品標示違規之查處,竟毫無績效,顯見該二機關未能督促所屬善盡查處之責甚明,核有未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制定之現行乳品國家標準(CNS),「鮮乳(奶)」係指生乳經加溫殺菌、包裝後冷藏供飲用之乳汁,故產品之製程符合此定義者,始得以「鮮乳(奶)」命名。而「保久乳(奶)」亦屬專有名詞,係指生乳經高壓滅菌或高溫滅菌,以瓶(罐)裝或無菌包裝後供飲用之乳汁,故產品之製程符合此定義者,品名應顯著標示「保久乳(奶)」字樣,不得標示「保久鮮乳(奶)」。惟衛生署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公告修正之乳品類衛生標準第一項,鮮乳竟包含保久乳,顯與上開國家標準(CNS)有違,致誤導消費者,衍生紛擾及造成爭議之虞,殊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