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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國防及情報、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五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陳委員進利及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經濟部、教育部、中央銀行、國防部及交通部案

  • 日期:93-07-0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國防及情報、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五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陳委員進利及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經濟部、教育部、中央銀行、國防部及交通部案。案由為:內政部警政署對安全警衛(隨扈)之派遣,不僅違反相關規定,審核機制顯欠周延嚴謹,亦欠公平;內政部又未能有效規範所屬警政署之安全警衛(隨扈)派遣以及檢討相關缺失,亦有監督不周之咎;且該部部長余政憲竟率先違反規定,未能以身作則,其隨扈派遣或以「電話通知」、「借調隨扈」、「超額派遣隨扈」、「隨扈加班未核實報支、記功考核未實」等,核與相關規定未合;經濟部、教育部、國防部及中央銀行未依「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派遣作業規定」之規定,而自行派遣其機關首長之安全警衛或隨扈;內政部部長余政憲之林、張二員隨扈、交通部部長林陵三之梁員隨扈以及教育部部長黃榮村之隨扈,除違反「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派遣作業規定」外,並與「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四、以及「警察機關臨時支援業務人員管制作業規定」三、等相關規定有違等均涉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經核前行政院院長張俊雄若依規定,以「卸任行政院院長之安全有繼續保護之必要」,向內政部警政警申請續派安全警衛二名,尚無不當,然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以「民主進步黨秘書長張俊雄因職務之故,需走訪各地,居於安全之考量,需有警官隨扈」為由,申請續任隨扈二名,顯有欠妥,該署理應再復函請其說明「卸任行政院院長之安全有繼續保護之必要」,並以此作為審核是否繼續派遣隨扈之依據,始符規定,該署審查機制顯欠嚴謹,應予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復表示:內政部部長余政憲之林、張二員隨扈,以及交通部部長林陵三之梁員隨扈,係原屬保六編制內警察,嗣調他機關占較優之位缺後,再由保六借調續任部長隨扈;教育部部長黃榮村之安全警衛(隨扈),借調吳鳳技術學院李姓軍訓教官充任;以及內政部警政署簽核准行政院前院長蕭萬長,以「卸任前行政院院長特定人士」為由,除派遣二名隨扈外,並再「借調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警員乙員支援司機」,核與「警衛派遣作業規定」、「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以及「警察機關臨時支援業務人員管制作業規定」等相關規定有違,確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