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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十二)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3-07-12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十二)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攬「二高後續雲嘉路段C345標古坑大林段工程」,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致生鉅額虧損;分包廠商財務及施工能力不足,延誤施工進度;且自辦比例偏低,明顯不具專業能力,核有違失;該公司辦理「二高後續雲嘉路段C345標古坑大林段工程」,不僅無法如期完成,影響二高路網功能,且耗費大筆公帑,趕工善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現前項所述缺失,均未予以及時處理,放任所屬事業單位長年虧損,既定民營化期程一再遲延,難辭督導不周之咎。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二高後續雲嘉路段C345標古坑大林段工程」。為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工程主辦機關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最低價決標,得標廠商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決標金額為三二億二、七00萬元,施工範圍自斗六大圳三號排水橋Sta.166k+760至大林鎮大埔美農場東南側750m處Sta.180k+710,其中路工工程長約一一‧六五公里,橋梁工程長約二‧三公里,涵括古坑系統交流道、梅山交流道、古坑收費站、休息站及相關工程。
糾正案文復表示: 榮工公司至得標後,迄未依前開規定覓妥協力廠商,積極規劃辦理招商作業,顯不符前開「工程標前遴商作業要點」第五條:「於標前遴選協力廠商」之規定。榮工公司身為公營事業單位,長期僅依賴分包工程,謀取其間差價,以圖倖存,根本談不上改善經營體質、提高經營績效,遑論開拓市場、增加競爭力。榮工公司得標後,迄未積極招商,致延誤施工時機,復因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投入大量人力趕工,增加施工成本,發生十一億一六六萬餘元之鉅額虧損;本身及分包廠商施工能力均有不足,未及時處理,延誤施工進度,有損政府形象,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