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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外交及僑政、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四)日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外交部案

  • 日期:93-07-14

監察院外交及僑政、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四)日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外交部案。案由為: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係政府依該會設置條例,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依該條例第三條規定,外交部為國合會主管機關,對其業務與財務,依法應有主管監督之職責,經審計部年度查核及本院調查結果,發現國合會為配合政府外交政策投資中南美公司暨再轉投資統鼎公司,惟該會顯無控管機制,外交部又未依法善盡主管機關業務監督之職責,致中南美公司及統鼎公司年年虧損嚴重,投資效益不彰;中南美公司未依規定程序,對統鼎公司借款擅做巨額背書保證,復未經公開合理之評估程序,逕將該公司之閒置資金,做短期投資,歷年累計虧損竟高達一億五千餘萬元,占該公司自成立迄今累計虧損三億二千餘萬元之四六%,核與原投資目的不合;國合會辦理投資業務,其審核及處理程序準用「貸款」之規定辦理,相關法制未盡周延,前經該院於九十一年間糾正在案,外交部迄未完成修正等,均涉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統鼎公司與中南美公司之總經理為同一人(即何語先生),截至九十二年底止,中南美公司為統鼎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而與其連帶保證人共同開立大本票提供背書,金額為二億二千萬元。中南美公司未符規定程序,亦未審慎評估其效益及風險,逕承與該公司財務結構顯不相當之巨額背書保證,進行關係人重大交易,恐不利於該公司風險之控制,統鼎公司雖為中南美公司之轉投資事業,但仍應依據該公司負責狀況,衡量保證之額度,依公司內部規定,秉審慎原則處理。另國合會派任中南美公司之董事代表,未於董事會中適時表達相關意見,以維護該會權益,洵有疏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中南美公司未經公開合理之評估程序逕委託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將該公司之閒置資金做短期投資,歷年累計虧損竟高達一億五千餘萬元,占該公司自成立迄今累計虧損三億二千餘萬元之四六%,核與「配合政府外交政策,推動我國私人部門赴中南美洲友邦投資」之原投資目的不合;且國合會派任中南美公司之董事代表對此等中南美公司與關係人重大交易之缺失,亦皆未於董事會中適時表達相關意見,以維護該會投資權益,確有疏失;外交部未依法善盡主管機關監督之職責,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