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等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廿一)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苗栗縣政府、苗栗縣頭屋鄉公所案

  • 日期:93-09-21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等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廿一)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苗栗縣政府、苗栗縣頭屋鄉公所案。案由為:苗栗縣頭屋鄉公所辦理「頭屋外環道路新建工程」發包施工期程已逾五年,然對完工通車之目標,仍遙遙無期,相關單位執行效能不彰;未考量工程進度,妥適辦理土地取得及管線遷移等前置作業,因而造成工程停工合計約近四年,嚴重影響民眾對於政府興建公共工程之能力與信心;本案工程諸多施工品質缺失,經該院審計部抽查發現涉有偷工減料之情事;未考量經費來源及積極籌措配合款款項,一味以「有橋無路」、「頭屋斷橋」造成民意及輿論壓力,冀望各級補助款,嚴重損及政府整體形象;苗栗縣政府為頭屋外環道路之主管機關,對頭屋鄉公所興建過程中遭遇困難時,未能給予適時之輔導與協助,工程進行中,復未盡工程品質督導考核之責,均核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頭屋鄉公所辦理本案工程,未考量工程進度,於道路定線後,適時辦理用地屬性調查及用地取得作業,又對可先行處理之管線遷移作業,延宕處置,因而造成工程停工約近四年,致使工程計畫嚴重延宕,嚴重影響民眾對於政府興建公共工程之能力與信心,核有疏失。另本案工程涉有偷工減料情事,相關單位應予嚴格追究興建及監造承商之合約責任,並對工程補強措施應尋求客觀、公正之專業團體認證,以確保工程品質;對行車安全改善措施,亦應做到道路行車安全無虞,以維用路安全。
糾正案文並表示:頭屋鄉公所辦理本案工程,早知地方政府財源拮据,卻未考量二期工程經費來源,貿然興建本案工程;復應自籌之配合款,未積極籌措辦理,一味以「有橋無路」、「頭屋斷橋」造成民意及輿論壓力,冀望各級補助款,嚴重損及政府整體形象,核有違失。苗栗縣政府為頭屋外環道路之主管機關,本案工程亦為該縣縣長施政重要列管事項,然對頭屋鄉公所興建過程中遭遇困難時,未能給予適時之輔導與協助,致生工程拖延、經費無著情事,工程進行中,復未盡工程品質督導考核之責,而有偷工減料等情事,均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