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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內政部與台北縣政府案

  • 日期:93-09-22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內政部與台北縣政府案。案由為:內政部除未依海埔新生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擬具海埔地整體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致目前海埔地開發個案,僅為解決棄土問題而欠缺整體縝密考量,亦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檢討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前,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復未依海埔地開發審議規範規定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決議,疏未對該委員會歷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大會及相關機關人員,均質疑填土料源問題確實查核無誤,即率核發大台北地區工程剩餘土石方填海計畫申請案之開發許可,且未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疏未會同環境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及邀請專家學者、團體,出席本案環境影響評估第二階段現場勘查及聽證會。又台北縣政府未依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疏未於本案公開展覽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內政部審查;經核上開各機關均有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國家土地政策,衡酌經濟發展、水土資源保育利用及生態環境之維護等因素,擬具海埔地整體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惟上開辦法發布迄今已逾十一年餘,內政部卻怠未依上開辦法,擬具海埔地整體計畫;海埔地欠缺明確政策及計畫之嚴重性,內政部顯難辭怠忽之咎。
糾正案文復表示:按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受理申請機關於查核開放計畫之文件符合前條規定後,應即將其計畫書、圖,於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受理申請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彙整前項意見,檢同開發申請文件,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受理申請機關為縣(市)主管機關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擎宇公司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檢具「大台北工程剩餘土石方填海計畫」開發許可文件,向台北縣政府遞件申請,縣府嗣查核其文件符合規定後,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至同年四月十九日,於縣府、林口鄉公所及各村里辦公室公開展覽。惟縣府於上揭展覽期滿之日後一百日,即同年七月二十八日始報請內政部審查,已遠逾上開規定之三十日,核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