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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案

  • 日期:93-10-19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案。案由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轉投資台絲公司之投資計畫一再修正,因而延宕土地銷售時程,未能研謀具體改善措施;又免除台絲公司銷售土地義務,卻未見相對權利之規範;且參與聯合授信借款,與台絲公司擔任共同借款人,增加或有負債;復擔任台絲公司工業用水區外專管及區內尾水池工程貸款契約之還款人,核與行政院核定之投資計畫未合,且增加舉債風險,亦未及編列該項債務舉借預算;另高雄軟體園區興建辦公大樓或已停工或尚未開工,致獲准入區廠商無法進駐,未能按預期收取管理費及租金,均屬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為開發雲林科技工業區竹圍子絲織專區,於九十年十二月六日運用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投資台絲公司一.五億元,持有一、五○○萬股,持股比率四八%。本開發案原係由經濟部工業局委託台絲公司進行開發,依工業局與台絲公司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簽訂之委託開發契約規定,台絲公司應負責辦理土地租售作業,嗣因產業景氣低迷,開發資金籌措困難,台絲公司欲終止開發絲織專區計畫,經該管理處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邀集工業局、雲林縣政府、台絲公司等召開絲織專區改編加工出口區事宜會議決議: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擬以增資方式入股台絲公司股權四八%,繼續由台絲公司投資開發。開發方式仍維持台絲公司與工業局原有契約關係,惟該管理處須依持股比率,負責銷售土地八三.五六公頃。惟查上述投資計畫未見相對權利之規範,如銷售費用是否納入開發成本,有無銷售佣金之計收等,實屬可議。
  糾正案文復表示:該管理處及台絲公司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與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等二○家金融機構簽訂聯合授信契約修訂條文,與台絲公司共同擔任開發工程貸款三一億元之借款人,該管理處並依股權比例對聯貸銀行負債務清償責任(十四.八八億元)。該聯合授信契約修訂條文規定,工程貸款之動撥均由台絲公司單獨申請,惟事後該管理處須依持股比例負責四八%之債務清償責任,致使該管理處無從藉由事前審核之機制,控管舉借債務之數額,亦增加舉債風險。另該管理處及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九十二年度預算並未編列該項債務舉借預算,預算書亦未列表說明工程款貸款協議書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之支出,核與預算法規定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