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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內政部營建署案

  • 日期:93-10-20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內政部營建署案。案由為:前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及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台中市污水處理廠第一期新建工程」,自七十九年開始委託規劃設計至九十一年部分驗收完成,歷時十二年,期間多次審查遲延、停工及展延工期,與原規劃八十七年完成相去甚遠;本案工程之規劃設計時程,事前未能配合預算適時發包辦理,事後亦未能確實管控承商設計期程,肇致執行進度落後;設計圖說修訂遲緩,招標規範多所爭議,延誤工程發包;本案主體工程,未善盡設計圖說審核之責,遭仲裁展延工期,並因工程停工多時,嚴重影響工程進度;工程契約規定計價方式有欠明確,設計圖說數量估計不實,對承商變更設計,增加施工成本,未及時更正,致生爭議,衍生承商鉅額求償之公帑損失;本案電氣工程,未配合時程積極完成特高壓變電站變更設計圖說之整合;特高壓變電站土建工程變更設計遲延不決,影響後續配合期程,並致使設備逾越安裝期限;本案工程契約訂定對承商之施工延宕、未依通知執行及不配合驗收等缺失,竟未於契約中明訂相關罰則,均核有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工程係由前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配合台灣省政府組織精簡改隸內政部營建署,下稱前省住都局)執行本案工程,並由該局分以「台中市污水處理廠第一期工程」(下稱主體工程)及「台中市污水處理廠第一期工程—電氣工程」(下稱電氣工程)辦理發包。本案工程辦理規劃設計發包時程,事前未能配合台中市政府之預算適時辦理,已延誤一年餘,又原規劃設計時程預計為一年,然卻耗時二年六個月仍未能完成規劃設計作業,肇致執行進度落後;復因對設計圖說修訂耗時年餘,延遲主體工程發包,招標規範多所爭議而導致多次流標、廢標,且電氣工程未能配合主體工程期程發包,亦曾多次流標、廢標,已延誤工程發包;本案主體工程,未善盡設計圖說依約如期審核之責,因延宕多時致遭仲裁展延工期二百九十二日,並因工程停工時程長達三年一個月,不僅嚴重影響工程進度,並肇致承商鉅額求償;辦理本案電氣工程,未能配合工程時程積極完成特高壓變電站變更設計圖說之整合,致簽約後無法立即施工,延宕近一年,特高壓變電站土建工程變更設計遲延不決,造成電氣工程二度停工一年四個月餘,影響後續配合期程。本案工程自七十九年開始委託規劃設計,至九十年十一月一日部分完工,次年八月二十日始驗收合格,歷時十二年,期間多次審查遲延、停工及展延工期,與原規劃八十七年完成相去甚遠,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本案主體工程於八十七年一月九日因承商可施作部分已施作完畢而報請前省住都局停工,嗣停工時間滿六個月時(八十七年七月十日),承商以停工屆滿六個月以上為由要求終止契約,惟前省住都局認為,本工程招標時係以資格標審查後再開價格標,且本工程係採責任施工,承商須負整廠成敗責任,不同意承商要求終止契約,故承商應無理由提出解約。是故於停工原因陸續消失後,即通知承商復工,然承商因其與原承攬人信誼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之內部紛爭尚未解決,迭以終止契約為由拖延不願復工,然契約中竟無相關罰則可據以執行,亦無法強迫要求其復工,任其施工延宕。另八十八年九二一震災發生後,監造單位即以監工日報通知承商應「檢查廠內結構與設備是否受有地震影響」並要求承商回報,惟承商並未依通知查察並回報,遲至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始通知污泥消化系統因地震遭受損害,惟此期間為本工程第一次停工期間未計工期,對承商不依通知辦理之違失,契約亦並無相關罰則規定,核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