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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3委員會聯席會議,本(17)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黃委員勤鎮、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交通部電信總局案。

  • 日期:93-11-1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3委員會聯席會議,本(17)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黃委員勤鎮、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交通部電信總局案。案由為:近年來詐騙集團利用電訊、金融轉帳等方式詐騙取財案件日益猖獗,內政部警政署長期輕忽電訊詐欺犯罪案件,復未能強化刑事警察人力,致偵辦績效不佳,詐騙案件蔓延擴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未能有效監督各金融機構,切實依規定審核開戶資料,事後雖建立警示控管機制,惟對人頭帳戶數量過多之金融機構,仍未能加強查核督導;交通部電信總局對利用電話轉接,發送簡訊及申請大量電話作為詐欺、恐嚇犯罪工具,迄今未能研擬有效防制方法,致使民眾處於恐懼受騙之治安環境,顯有不當。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內政部警政署長期輕忽電訊詐欺犯罪,復因偵辦是類犯罪案件調查困難,加以限於科技技術能力,蒐證能力不足,致破獲率偏低,無法有效遏止是類犯罪之橫行,然該署遲至93年5月間開始檢討並提高偵破集團性詐欺案件行政獎勵、專案核分及獎勵金措施,致使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又該項獎勵措施因屬階段性措施,實施期間僅自93年4月16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惟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表示,偵辦此類犯罪案件約需費時半年以上,該署以階段性獎勵措施,能否有效遏止新興詐欺犯罪日益蔓延擴大之問題,不無疑義,內政部警政署應澈底檢討,加強偵辦措施,以維護民眾免於恐懼受騙之治安環境。
  糾正案文復表示:第2類電信事業係指經營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租用國際電路提供不特定用戶國際間之通信服務或其他經交通部公告之營業項目者。該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並由電信總局執行監督管理之責;此有第2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4款及同法第3條訂有明文。又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6項規定:「第2類電信事業須設置通訊監察設備之業務種類,由交通部電信總局邀集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協調定之,並準用前4項規定辦理。」經查電信總局長期對電信業者(包含遠傳電信、和信電訊、泛亞電信、中華電信、大眾電信、台灣大哥大及東信電訊等7家)之內部,缺乏適當監督查核機制,復未依上揭規定要求是類業者設置通訊監察設備,並積極協調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設立通訊監察設備,致詐騙集團利用此一治安空隙,透過上揭業者大量散發簡訊遂行詐欺犯行;復因電信業者加密措施,使司法警察機關難以有效監控查緝,更助長詐騙犯罪猖獗,電信總局遲至93年5月12日始召開「研商個人資料保護及防止詐財相關事宜會議」,決議由公眾電信處及電信警察隊組成專案檢查小組,自同年5月14日起對第2類電信事業實施業務檢查,顯見該局之處置消極延宕,未依法行政,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