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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18)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案

  • 日期:93-11-18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18)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案。案由為: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不依陳訴人藍明祥之申請,准予核發渠前涉叛亂案之不起訴處分書,核有未當;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62年成立後,延宕經年始訂定檔案分類表,凸顯該局長期忽視檔案管理工作;又該署任由縣市警察機關沿用已裁撤之台灣省警務處所訂頒之「檔案分類暨保存年限基準表」,資為辦理刑事類檔卷保存及銷燬之依據,均核有怠失。已由該院送請國防部及內政部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陳訴人藍明祥等9人,前於70年間,因地方幫派持槍相互射擊案件,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現改制為三民一分局)查獲,依涉犯叛亂罪嫌,移送前台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下稱南警部)偵辦。嗣軍事檢察官以被告叛亂罪嫌不足,且所涉公共危險罪部分無審判權為由,於70年4月15日處分不起訴,並依台灣地區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第2條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糾正案文復表示:嗣陳訴人為向高雄地院聲請冤獄賠償,於91、92年間,多次去函後備司令部,請求核發渠前涉叛亂案之不起訴處分書。陳訴人請求核發不起訴處分書,依法應予准許,況本案不起訴處分書中,載明陳訴人於軍事檢察官起訴之時,係「在押」(即受羈押)狀態,後備司令部如提供不起訴處分書,陳訴人即得執此向法院主張確有遭南警部羈押之事實,並促請法院審理時審慎查明。故本案後備司令部不依申請核發不起訴處分書予陳訴人,核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