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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本(8)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行政院案

  • 日期:93-12-0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本(8)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行政院案。案由為: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係政府依該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所設置,依該條例第3條規定,行政院為該基金之主管機關。惟查該基金於89年間分別購入德利開發科技、太平洋電線電纜及臺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原始持有成本共計33億餘元)後,對於非屬市場風險之公司風險未妥為管理,並未隨時追蹤檢討持股公司之營運及財務情形即時妥為因應處理,致未能規避個別之公司風險,該基金買賣前揭3公司股票迄93年10月15日業已發生國庫鉅額損失32億餘元,損失率高達95.15%,核與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1條「本基金於達成安定金融市場任務後,就第8條第1項之操作標的應適時予以處理」之規定未合;又該基金竟遲至91年10月間始訂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釋股作業原則,其間經2年7個月餘,均未曾釋出本案前揭公司股票,亦未依法適時予以處理,釋股機制僵化,放任國庫損失擴大;另該基金管理委員會內部員工缺乏專業性,前經監察院於90年4月間糾正在案,行政院迄未改善等均有違失之處,主管機關行政院難辭監督不周之咎。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國安基金之資金均來自借款,於89年3月至11月間分別購入德利開發科技、太平洋電線電纜及臺灣茂矽電子(原始持有成本共計33億7千餘萬元)後,並未隨時追蹤檢討持股公司之管理、營運及財務情形,致未能規避個別之公司風險。該基金買賣前揭3公司股票迄93年10月15日,業已發生國庫鉅額損失32億餘元(尚未包括該基金之資金借款應計利息4億餘元),損失率高達95.15%,該基金怠忽職責,放任國庫損失擴大,確有違失。另依該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操作虧損由國庫彌補,況該基金之資金均來自借款,尚須支付資金之借款利息,故不論該基金對操作標的未適時予以處理、或遲延延宕處理、或操作虧損,均將由國庫負擔彌補,勢將排擠國家資源運用,對全體納稅義務亦有欠公允。
糾正案文復表示:國安基金現有13位委員中,除政府官員占有7位外,餘6位為立法院各黨團所推荐之學者,而委員會之召開,僅決定進出場時程及原則,並不介入操盤,形同背書;再則參與實際操盤之工作人員,皆係由財政部現職公務人員兼辦,其專業知識及操盤實務經驗自屬不足。按國安基金動用之金額動輒數億元至百億元,面對詭譎多變之國內外金融市場環境,卻由多數未具證券或期貨操作實務經驗之成員或工作人員決定其動支決策或執行操盤任務,反觀民間規模1千億元之基金,即有數十人以上專業專職人員詳細分析操作,尚不能免除虧損,國安基金之操作機制顯欠允當。再者,由於該委員會內部員工缺乏學經歷俱優之股票投資操作專業經理人才,對買入之操作標的之平常管理、釋股等運作規劃,顯欠專業性,決策機制之設計僵化,運作欠機動性,允應由專業人才運作該基金,建立專業投資判斷及嚴謹之風險控管制度,管理操作標的投資資產,以降低風險。